Südchinesisches Meer

Experte: Philippinen rechtswidrig und Schiedsgericht überschreitet Kompetenz Exklusiv

21.06.2016

国际关系专家谈南海仲裁:菲律宾违法 仲裁庭越权

文:陈洪桥

        南海仲裁案的实体审理已经结束,海牙常设国际仲裁庭的裁决近日也即将出炉。从仲裁庭的审理进程来看,裁决结果很可能对中国不利。世界各国一时间纷纷猜测中国会如何应对。而事实上,自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仲裁那天起,中国就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严正立场,并明确指出仲裁庭对该案明显没有管辖权。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专门发布《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对此予以了详细阐述。这一立场迄今为止并无任何改变。

        中国在仲裁一事上采取上述立场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两点:一为菲律宾违法,二为仲裁庭越权。

        首先是菲律宾违法。菲律宾政府2013年1月单方面提起仲裁前,并未就有关事项与中方进行任何磋商或谈判,更谈不上用尽了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手段。这种单方面提起仲裁的行为,既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提起仲裁的条件,也不可能起到解决争议的作用,更不可能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在本质上是违法的。事实上,从拉莫斯政府以来的菲律宾历届政府,一直在利用国际关系中的大国矛盾为自己在南海问题上大谋其利,对中国政府提出的谈判呼吁几乎从未认真对待,特别是阿基诺政府,为了达到博取外界同情的目的,在过去两年频频口不择言地扭曲和夸大事实。另外,菲律宾瞅准美国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之机大肆加强与美国的军事同盟、拉美国深度干预南海争议的做法,更是践踏了中国和东盟冷战后在“睦邻友好、平等互利”基础上形成的战略伙伴关系,事到如今却又要炒作南海仲裁案,实属倒打一耙。

        其次是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的职责是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依据《公约》,仲裁庭的管辖范围限于涉及《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公约》第288条第1款),作为《公约》调整范围之外的陆地领土主权问题自然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2015年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案”裁决中指出,陆地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范围。菲律宾所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这些仲裁事项均无管辖权。另外,菲律宾所提诉求属于中方2006年声明所排除的事项,仲裁庭也无权处理。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排除强制程序的事项包括“与海域划界相关的争端”。这一事项不仅指海洋边界的最终划定,还包括划定边界过程中应当考虑的有关情况包括各项因素,如相关岛礁地位和海洋权利等问题。但仲裁庭将“与海域划界相关的争端”解释为“海洋划界本身的争端”,大大缩小了该排除性事项的范围,违反了第298条的通常含义,是对《公约》条款的错误解释。这种以偷换概念的方式规避中方排除性声明的做法,违背了《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本意,破坏了《公约》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也将极大地冲击以《公约》为基础建立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综上可以得知,既有菲律宾违法在前,又有仲裁庭越权在后,中国就实在无法从法理逻辑上说服自己出庭应诉。但中国并没有一味保持沉默,而是选择了公开发布文件的方式来宣示立场,这显然是一个较为周全和妥当的做法。“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清楚这起仲裁案的个中情由,最终理解并支持中国的立场。

(作者简介:陈洪桥,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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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lle: german.china.org.cn

Schlagworte: südchinesischen Meer ,Schiedsspruch,Schiedsgericht,Den Haag ,China,Gerichtsverfahren,Philippin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