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mmentar

Das Schiedsverfahren ist keine Lösung für den Disput im Südchinesischen Meer

12.07.2016

南海仲裁案不是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文:许利平

(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国家全球战略智库研究员)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庭将就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面提出的与中国南海争议的被法庭认可的7项诉求进行裁决。菲律宾提出的7项诉求,包含4项关于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西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华阳礁属性和海洋权益的问题,其他3项是关于海洋环境和中国执法问题。由于南海问题的复杂性,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不仅不能解决南海问题,而且可能使南海相关利益方走向对立或冲突,危及地区和平与稳定。

       海牙国际仲裁庭对于4项关于岛礁属性和海洋权益的裁决,表面上看与岛礁主权剥离,避开了岛礁主权争端问题,实际上是对岛礁主权的“不审而判”,违背了“陆地主宰海洋”的根本原则,而这条原则在诸多国际仲裁案例中得到了承认。

       无论从法律程序,还是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争端条款来看,南海仲裁庭涉嫌扩权、滥权等问题,因此其仲裁结果既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公信力,也就不存在所谓“执行”仲裁结果的问题。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成员国,中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该公约。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中国不参与、不支持、不承认和不执行南海仲裁案,正是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

       从南海周边国家关于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的司法案例来看,它们都是穷尽了双边谈判的所有路径之后,达成了政治共识,双方一致同意把相关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裁决,并且双方承诺执行裁决结果。无论是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白礁之争,还是马来西亚与印尼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之争,都是通过国际法院裁决解决的。这种通过第三方的解决方式,具有强制性,成为国际上和平解决争端一种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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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lle: german.china.org.cn

Schlagworte: Schiedshof,Den Haag ,Gericht,Südchinesischen Meer ,China,Philippinen